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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条例

发布日期:2018-11-05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:

第一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一般不请事假。因病请假应当出具经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。因急病、急事未能及时请假者,应当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

第二条 学生请假,三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批准;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,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;超过一周的,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教学院长共同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。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。请假期满,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销假。需要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续假批准与否,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。

第三条 学生一学期因请假,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,应予重修。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实优良,平均绩点在3.3以上,能跟班学习,必须由本人申请,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,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,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核。

第四条 学生未请假、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而擅自不出勤者,按旷课处理。学生旷课期间,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;无故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、社会调查等,按每天4学时计算。对旷课学生,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,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学校另行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。

第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。